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實施,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同時也促進了平等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2014]652號),明確和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針對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根據其實際情況做出了具體規定。
當前,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開啟,納稅人既要考慮廣告費用合理的足額扣除,同時還需關注其稅前扣除的稅務風險。為方便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事宜,筆者現對廣告費用稅前扣除進行政解析。
提示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合并計算扣除
根據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計算。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目的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企業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在限額內或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同時,分類確認廣告費用稅前扣除基數。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數額填報。一般企業納稅人通過《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填報。
提示二:結轉扣除的四種情況
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無限期結轉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 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超出扣除限額的廣告費用可結轉下年扣除。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宣傳費支出,按照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及財稅[2012]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計算扣除廣告費用后,仍有余額不能在當年扣除的,對于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前年度應扣未扣廣告費用,準予在5年追補確認期限內計算扣除。
依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提示三:三類稅前扣除特例
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用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
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
財稅[2009]7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 以備檢查。
關聯企業廣告費用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財稅〔2012〕48號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下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五條規定,針對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準確歸集和稅前扣除問題,明確財稅〔2009〕72號、財稅〔2012〕48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財稅〔2012〕48號第三條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